尊敬的姬书记:
您好! 这是我第二次在这里给您写信! 我是民权籍在外工作人员,现执教于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,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上次写信反映老家(民权县林七乡王双楼村委王小庄)的房子,因此次黄河故道生态廊道建设工程而被拆迁征用。作为小小老百姓,对于政府的大工程,我们是支持的。但据现在多次向县信访部门、县委书记热线、书记信箱、乡政府及包村干部反映的结果,《生态廊道房屋拆迁协议》(具体内容附后)所规定的补偿(赔偿)标准、另建房用地自行联系和购买的现实,导致我们无力完成拆迁、建房和搬迁的政府要求。 政府征用我们祖传的宅基地(非可耕地),补偿标准按可耕地补偿标准,每亩地每年1200元。在乡政府及包村干部的参与下,我们自己为搬迁另行购地,却不得不花34000元购得一块0.7亩的土地。 我们虽十分不愿、不舍搬离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,但为配合政府的大工程又不得不搬离,为此我们还需要遭受这么大的损害吗?政府拆迁征用我们的房子是我们的过错吗?我们本来是被赔偿的呀?我们的政府不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吗?我们的各级领导不是以关心百姓疾苦、解决百姓困难为宗旨的吗? 恳请姬书记在百忙中给予指示! 此致 敬礼! 王保星 2017年2月27日 附:生态廊道房屋拆迁协议 甲方: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 乙方: 根据县委、县政府统一安排,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经乡党委、政府研究,甲、乙双方协商,对黄河故道“生态廊道”房屋拆迁补偿,达成以下协议: 一、赔偿标准及金额 楼房600元/平方米,砖木结构平房500元/平方米 具体赔偿面积参照县联合和勘测队测量的具体数额进行赔偿(具体赔偿金额见附件) 二、赔偿金发放形式 赔偿金自拆迁户签字后动工第一天由乡财政统一按照楼房300元/平方米,砖木结构平房200元/平方米发放,拆迁结束后,由乡财政统一按照楼房200元/平方米,砖木结构平房100元/平方米发放赔偿金,待拆迁户新建房屋竣工后,由乡财政统一按照楼房100元/平方米、砖木结构平房200元/平方米发放赔偿金。 拆迁户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五日内拆除完毕的,乡政府奖励该拆迁户1000元,十日内拆除完毕的,向政府奖励该拆迁户500元。十日后拆除的没有奖励。 三、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必须在乙方签字画押后发放合同要求的赔偿金,乙方在领取到第一批赔偿金后必须按照本协议要求限期拆除房屋,否则一切后果自负。对不履行合同的拆迁户,乡政府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。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。 甲方:林七乡人民政府 乙方:————(签字按指印) 2017年 月 日